首先,我們從法對他們的定義來看看區別。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簡單的來說,實用新型保護的是一種技術方案,主要在于其結構給產品的功能方面帶來了什么改善;而外觀設計保護的是產品的一種新的設計(外部),主要在于視覺方面給人感覺好看。
其次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遞交的申請文件也不相同。因為實用新型是要求保護技術方案,因此其申請文件和發明類似,需要遞交請求書,說明書,說明書符合,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而外觀設計則需要遞交請求書,產品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簡要說明等文件。
再次,他們的條件不相同。實用新型的,需要滿足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而外觀設計的,則需要滿足,非現有設計,也沒有抵觸申請,同時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的特征組合相比,具有明顯的區別,而且不能和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他們的申請審查周期不相同。雖然他們都是經過初步審查后,即可以。但是由于審查的具體內容是不相同的,所有實用新型需要6-14個月才能拿到證書(現在國家對實用新型的審查變嚴格了),而外觀設計需要4-6個月就可以拿到證書了。具體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初步審查中審查的是什么內容,大家去翻翻審查指南,詳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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