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頁面右上角 公司業務范圍:1:國內集裝箱海運點到點運輸 2:集裝箱租售 3:專業SOC自備箱訂艙 4:黃埔碼頭集運物流服務 5:廣東地區至全國整車物流 6海運鐵路汽運網絡互通運輸服務 7黃埔拆裝貨物
主營國內海運門到門運輸服務,主營從黃埔港/南沙港/蛇口港/沙田港等珠三角各港口發往海口港/廈門港/泉州港/溫州港/福州港/寧波港/太倉港/上海港/連云港/日照港/青島港/煙臺港/天津港/錦州港/秦皇島港/營口港/大連港等沿海各大港口,以上航線到達目的港后,我們派車送貨到客戶的倉庫里!為客戶省心省力,客戶只要請工人裝貨和卸貨就可以了! 箱型、載重及計費: 小柜20GP= 5.98×2.35×2.38=33.44立方米(27.5噸內適于裝重貨) 高柜40HQ=12.03×2.35×2.68=75.76立方米(26.5噸內適于裝泡貨) 計費方法(門到門):裝貨拖車費+海運費(含碼頭費)+送貨拖車費是自國內條內貿航線開辟后早成立的國內海運公司之一。公司立足廣州,佛山,東莞,深圳等珠三角城市,主要經營國內集裝箱門到門海運、國內船運、內河江海聯運等國內沿海內貿水路運輸以及港口集裝箱海運業務。經過發展,在國內已經形成了覆蓋整個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山東省、上海市、江蘇省、長江沿線、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自治區、海南省等沿海所有省份的水路、陸路聯合集裝箱貨物運輸網絡。上門取貨,內陸運輸,倉儲,報關報檢,熏蒸等服 國內海運 內貿海運 集裝箱海運 集裝箱物流海運 海運費 國內集裝箱海運 內貿集裝箱海運 門到門運輸 點到點運輸 全程運輸 海運查詢 水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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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托運訂艙:編制出口托運單,即可向貨運代理辦理委托訂艙手續。貨運代理根據貨主的具體要求按航線分類整理后,及時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貨主也可直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訂艙。當船公司或其代理簽出裝貨單,定艙工作即告完成,就意味著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已經締結。
(4)保險:貨物訂妥艙位后,屬賣方保險的,即可辦理貨物運輸險的投保手續。保險金額通常是以發票的CIF價加成投保(加成數根據買賣雙方約定,如未約定,則一般加10%投保)。
(5)貨物集中港區:當船舶到港裝貨計劃確定后,按照港區進貨通知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由托運人辦妥集運手續,將出口貨物及時運至港區集中,等待裝船,做到批次清,件數清,標志清。要注意特別注意與港區,船公司以及有關的運輸公司或鐵路等單位保持密切聯系,按時完成進貨,防止工作脫節而影響裝船進度。
(6)報關工作:貨物集中港區后,把編制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連同裝貨單,發票,裝箱單,商檢證,外銷合同,外匯核銷單等有關單證向海關申報出口,經海關關員查驗合格放行后方可裝船。
(7)裝船工作:在裝船前,理貨員代表船方,收集經海關放行貨物的裝貨單和收貨單,經過整理后,按照積載圖和艙單,分批接貨裝船。裝船過程中,托運人委托的貨運代理應有人在現場監裝,隨時掌握裝船進度并處理臨時發生的問題。裝貨完畢,理貨組長要與船方大副共同簽署收貨單,交與托運人。理貨員如發現某批有缺陷或包裝不良,即在收貨單上批注,并由大副簽署,以確定船貨雙方的責任。但作為托運人,應盡量爭取不在收貨單上批注以取得清潔提單。
(8)裝船完畢,托運人除向收貨人發出裝船通知外,即可憑收貨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換取已裝船提單,這時運輸工作即告一段落。
(9)制單結匯:將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結匯單證備齊后,在合同或信用證規定的議付有效期限內,向銀行交單,辦理結匯手續。
2.集裝箱運輸出口程序:
(1)訂艙—發貨人根據貿易合同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在貨物托運前一定時間內填好集裝箱貨物托運單(CONTAINER BOOKING NOTE)委托其代理或直接向船公司申請訂艙。
(2)接受托運申請—船公司或起代理公司根據自己的運力,航線等具體情況考慮發貨人的要求,決定接受與否,若接受申請就著手編制訂艙清單,然后分送集裝箱堆場(CY),集裝箱貨運站(CFS),據以安排空箱及辦理貨運交接。
(3)發放空箱—通常整箱貨貨運的空箱由發貨人到集裝箱碼頭堆場領取,有的貨主有自備箱;拼箱貨貨運的空箱由集裝箱貨運站負責領取。
(4)拼箱貨裝箱—發貨人將不足一整箱的貨物交至貨運站,由貨運站根據訂艙清單和場站負責裝箱,然后由裝箱人編制集裝箱裝箱單(CONTAINER LOAD PLAN)。
(5)整箱貨交接—由發貨人自行負責裝箱,并將已加海關封志的整箱貨運到CY。CY根據訂艙清單,核對場站(DOCK RECEIPT D/R)及裝箱單驗收貨物。
(6)集裝箱的交接簽證—CY或CFS在驗收貨物和/或箱子,即在場站上簽字,并將簽署后的D/R交還給發貨人。
隨著國際貿易法律與實務的發展、變化以及集裝箱班輪運輸的普及和集裝箱運輸技術的進步,十多年來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中使用的單證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國際貿易條件解釋規則"(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等)中出現了海運單(seawaybill)。而在我國的國際集裝箱班輪的近洋航線上,于1992年底、1993年初,出現了“電放"(telexrelease)的概念。 “電放"與“海運單"都是為了便利海上運輸而創設的,而且在目前的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實踐中經常使用。根據對中日航線一些集裝箱班輪所使用單證的統計,按票數計,使用提單的情況仍高達90%左右,使用“電放"的也已占8%左右,而使用海運單的只占2%左右。然而,人們在選擇使用“電放"還是使用海運單時,往往是人云亦云,盲目地選擇。在研究選擇使用“電放"還是使用海運單的問題時,必須首先明確“電放"和海運單的基本概念。 “電放"及海運單的概念
在貨物裝船、船公司簽發提單的情況下,收貨人必須交出一份經適當背書(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單(在變更卸貨港時或在其它特殊情況下,通常應交出全套正本提單)(注:這是提單作為繳還證券的性質,即提單上請求提貨權利的實現必須以交還提單為要件),并且還應付清所有應支付費用,然后方能在卸貨港取得提貨單(DeliveryOrder,D/O),提取貨物。
當收貨人無法及時獲得提單,則通常是收貨人憑保證書換取提貨單后提貨(注:請區分航運實踐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擔保法中“保證"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證書對抗第三人(持有提單的真正的收貨人),因為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
為了使收貨人可以在某些無法及時取得提單、而船公司又不愿意憑保證書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能及時提取貨物,實踐中就產生了“電放"的做法。人們通常所說的“電放"是狹義上的概念,即托運人(發貨人)將貨物裝船后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全套正本提單交回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同時收貨人(非記名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通常是以電傳、電報等通訊方式通知)其在卸貨港的代理人,在收貨人不出具正本提單(已收回)的情況下交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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