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引下線
5.3.1引下線的材料、結構和最小截面應按本規范表5.2.1的規定取值。
5.3.2明敷引下線固定支架的間距不宜大于本規范表5.2.6的規定。
5.3.3引下線宜采用熱鍍鋅圓鋼或扁鋼,宜優先采用圓鋼。
當獨立煙囪上的引下線采用圓鋼時,其直徑不應小于12mm;采用扁鋼時,其截面不應小于100mm2,厚度不應小于4mm。
防腐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5.2.9條的規定。
利用建筑構件內鋼筋作引下線應符合本規范第4.3.5條和第4.4.5條的規定。
5.3.4專設引下線應沿建筑物外墻外表面明敷,并應經最短路徑接地;建筑外觀要求較高時可暗敷,但其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0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80mm2。
5.3.5建筑物的鋼梁、鋼柱、消防梯等金屬構件,以及幕墻的金屬立柱宜作為引下線,但其各部件之間均應連成電氣貫通,可采用銅鋅合金焊、熔焊、卷邊壓接、縫接、螺釘或螺栓連接;其截面應按本規范表5.2.1的規定取值;各金屬構件可覆有絕緣材料。
5.3.6采用多根專設引下線時,應在各引下線上距地面0.3m~1.8m處裝設斷接卡。
當利用混凝土內鋼筋、鋼柱作為自然引下線并同時采用基礎接地體時,可不設斷接卡,但利用鋼筋作引下線時應在室內外的適當地點設若干連接板。當僅利用鋼筋作引下線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在每根引下線上距地面不低于0.3m處設接地體連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設斷接卡,其上端應與連接板或鋼柱焊接。連接板處宜有明顯標志。
5.3.7在易受機械損傷之處,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線,應采用暗敷或采用鍍鋅角鋼、改性塑料管或橡膠管等加以保護。
5.3.8第二類防雷建筑物或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為鋼結構或鋼筋混凝土建筑物時,在其鋼構件或鋼筋之間的連接滿足本規范規定并利用其作為引下線的條件下,當其垂直支柱均起到引下線的作用時,可不要求滿足專設引下線之間的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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