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合伙型私募基金設立注冊流程 合伙型私募基金從開始設立到完成中基協備案一般需要經過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工商注冊、基金募集以及備案資料上傳等流程,下面結合北京市的實際情況重點介紹在北京市進行合伙型私募股權基金工商注冊的相關程序。
北京合伙型私募基金設立注冊流程——證監局審核
在北京市設立基金一般需要先經北京證監局審核,審核通過后,再到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工商注冊并獲取營業執照。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請證監局審核之前需要先在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進行名稱查重,確保擬設立基金的名稱不存在重復。
在證監局進行審核時一般需要提供基金的主體名稱、經營范圍、注冊區縣、新設類型等信息,并提交申請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蓋章的承諾函、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查表等資料,若管理人有特殊情況還需提交相應的補充文件。
北京合伙型私募基金設立注冊流程——工商注冊流程
(一)合伙企業設立的基本條件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及《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合伙型基金需滿足的基本條件如下:
1.有符合要求的企業名稱
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樣。
2.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應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3.有符合要求的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伙協議。協議中應當載明“本協議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協議中的經營范圍條款應當注明“以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4.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5.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所選擇的經營場所應為有房產證的合法建筑,且房產證上記載的用途應與注冊企業的使用用途一致。(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可在北京市市場網站下載《投資辦照通用指南及風險提示》文件,文件中“選擇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時應注意哪些問題"一節解答了企業經營場所的有關問題)
6.從事的經營項目應符合國家規定
如從事的經營項目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無論是登記前置審批項目還是照后審批項目,均應在獲得相關部門批準后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
(二)私募基金名稱要求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以下簡稱“《命名指引》")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的命名應滿足以下要求:
1、整體要求
(1)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蕞低收益;
(2)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可能誤導或者混淆投資人判斷的字樣;
(3)不得違規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4)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
(5)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6)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蕞佳業績"、“蕞大規模"、“"、“"、“500倍"等夸大或誤導基金業績的字樣;
(7)未經合法,不得非法使用人士姓名、機構的名稱或者商號;
(8)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托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9)應當列明體現基金業務類別的字樣,且應當與基金合同、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基金投資范圍、投資方向和風險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2、私募證券基金與私募股權基金的具體命名要求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證券投資"字樣。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并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股權投資"字樣。
3.有限合伙、公司型基金的具體命名要求
有限合伙、公司型基金應當符合《關于印發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相關規定。《命名指引》沒有明確要求有限合伙、公司型基金是否需要在基金名稱中出現管理人公司名稱,可自行決定,前提是通過工商注冊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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