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寵物飼料標簽規定》,寵物食品的標簽應符合以下條件:
1、寵物飼料產品的標簽應當標示產品名稱、原料組成、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凈含量、貯存條件、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許可證明文件編號和產品標準等信息。
2、寵物飼料產品名稱應當位于標簽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稱。通用名稱應當使用一致的字體、字號和顏色,不得突出或者強調其中的部分內容。
3、進口寵物配合飼料、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應當標示進口產品復核檢驗報告的編號。
4、寵物飼料產品標簽上應當標示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
5、寵物飼料產品應當標示產品包裝單位的凈含量。
6、寵物飼料產品標簽上應當標示產品的貯存條件及貯存方法。
7、含動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產品應當標示“本產品不得飼喂反芻動物"字樣。
8、寵物飼料產品標簽應當標示完整的年、月、日生產日期信息。
9、寵物飼料產品標簽應當標示保質期。
10、進口寵物飼料產品應當以中文標示原產國名或者地區名。
11、寵物飼料產品中含有轉基因成分的,其標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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