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5其他防雷措施
4.5.1當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其防雷分類和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1當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類防雷建筑物。
2當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以下,且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或當這兩部分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均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但其面積之和又大于30%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但對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閃電感應和防閃電電涌侵入,應采取類防雷建筑物的保護措施。
3當、二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之和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該建筑物可確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但對、二類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防閃電感應和防閃電電涌侵入,應采取各自類別的保護措施;當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
4.5.2當一座建筑物中僅有一部分為、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下列規定:
1當防雷建筑物部分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
2當防雷建筑物部分不可能遭直接雷擊時,可不采取防直擊雷措施,可僅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閃電感應和防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
3當防雷建筑物部分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50%以上時,該建筑物宜按本規范第4.5.1條的規定采取防雷措施。
4.5.3當采用接閃器保護建筑物、封閉氣罐時,其外表面外的2區爆炸危險場所可不在滾球法確定的保護范圍內。
4.5.4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節日彩燈、航空障礙信號燈及其他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根據建筑物的防雷類別采取相應的防止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金屬外殼或保護網罩的用電設備應處在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2從配電箱引出的配電線路應穿鋼管。鋼管的一端應與配電箱和PE線相連;另一端應與用電設備外殼、保護罩相連,并應就近與屋頂防雷裝置相連。當鋼管因連接設備而中間斷開時應設跨接線。
3在配電箱內應在開關的電源側裝設Ⅱ級試驗的電涌保護器,其電壓保護水平不應大于2.5kV,標稱放電電流值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4.5.5糧、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當其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5時,應采用獨立接閃桿或架空接閃線防直擊雷。獨立接閃桿和架空接閃線保護范圍的滾球半徑可取100m。在計算雷擊次數時,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可能堆放的高度計算,其長度和寬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積的長度和寬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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