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產品銷毀技術分析
對標準化領域中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事項所制定的標準,稱為技術標準。
它是從事生產、建設及商品流通的一種共同遵守的技術依據。技術標準的分類方法很多,按其標準化對象特征和作用,可分為基礎標準、產品標準、方法標準、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標準等;按其標準化對象在生產流程中的作用,可分為零部件標準、原材料與毛坯標準、工裝標準、設備維修保養標準及檢查標準等;按標準的強制程度,可分為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按標準在企業中的適用范圍,又可分為公司標準、工用標準和科室標準等。
制訂技術標準的程序,涉及的核心問題主要是兩個:誰應當是制訂標準的主體,是還是企業,還是第三方;標準應當“開放"還是“封閉"。還有一些不是問題的“問題",如是否可以制訂強制標準。(法規解釋中明言涉及安全的四種情況,可以制訂強制標準;美國亦有強制標準,如emc認證標準。所以我們不重點討論。)在技術標準的程序正當問題上,各方是否存在一個普遍的思維誤區,就是“非此即彼":如主體只能是這個,不能是那個;形式只能是這樣,不能那樣。
結論是:根據標準的制訂主體和形式的不同,規則不同,規則不串。意思是,、第三方和企業,都可以做制訂規則的主體;既可以制訂開放標準,也允許制訂封閉標準。但是,不同情況,所適用的游戲規則不同,不能把適用一種主體、一種形式的規則,偷換到另一種主體和形式上。標準與非標準標準形式編輯這一概念不嚴謹,建議代之以“非特許標準"和“特許標準"(簡稱“標準"、“非標準")。標準是指這樣一種情況:標準與企業相關、技術存在性聯系,而該、技術由特許企業方可獲得。非標準是指,標準所涉及、技術,不特許企業提供,消費者可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相關產品。理由是,開放標準與封閉標準中所謂“開放"與“封閉",在例外情況中,實質與形式可能相反,易引起混淆。比如,開放形成的標準,可能實質是封閉的;封閉形成的標準,可能實質是開放的。前一種情況,往往出現在事實標準的形成過程中,比如,doc文件格式,其作為事實標準是經過市場開放形成的,但內容是封閉的、壟斷的。在一些標準組織的標準中,也存在這種情況。例如,在第二代移動通信中,愛立信、諾基亞、摩托羅拉控制gsm系統基站間控制器接口標準就不開放。后一種情況,往往出現在標準中,一些“關門"制訂的標準,內容卻是反壟斷因而對市場各方是開放的,或是對市場上的公共利益是公平開放的。封閉標準編輯用特許,一下就可以清楚判定二者區別所在:凡是開放形成的封閉標準,后一定露出一個尾巴,就是標準與產品中間的過渡地帶,存在與標準綁定的、技術的許可問題。特征是在標準中藏,俗稱標準化。針對這種越來越普遍的國際趨勢,歐盟在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判例中,就把許可的開放列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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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愛爾蘭《麥格爾電視指南》訴訟案。在這個案例中,電視節目預告是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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