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規定(試行)》及《深圳市公共場所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置及管理規定(試行)》的規定, “在市政道路,選擇每個地鐵站人流量的1個進(出)站口設置1個分類投放點,每個公交站臺設置1個其他垃圾投放點。人流密集路段和沒有地鐵站、公交站臺的路段可根據實際酌情增加設置。在其他公共場所,應至少選擇1處人流較大、便于投放的場地設置分類投放點,鼓勵根據人流量和場地實際增加設置。公共場所原設置的兩分類桶應逐步撤除,另外除市政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少量單一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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