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是對GB 3819-83《紡織織物--以回復角表示折疊試樣折痕回復性的測定》進行修訂。本標準包括兩種試驗方法,其中折痕水平回復法等效采用ISO 2313:1972((紡織品 以回復角表示水平折疊試樣的折痕回復性的測定》;折痕垂直回復法根據我國目前的測試儀器及技術條件加以修訂。
本標準與原標準相比,作了如下技術內容的修改:
本標準重新確定了兩種方法的定義,規定了以試樣卸除負荷后5min讀得折痕回復角作為試驗結果。
本標準從生效之日起,同時代替GB 3819-83。
本標準的附錄A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國紡織總會科技發展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紡織總會標準化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棉紡織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曉雯、王敏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紡織品 織物折痕回復性的測定 回復角法
Textiie fabrics---Determination of the recovery from
creasing of a folded specimen by measuring the angle of recovery
GB/T 3819-1997
代替 GB 3819-83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以折痕回復角表示織物折痕回復性的兩種測定方法,即折痕水平回復法<簡稱水平法)和折痕垂直回復法(簡稱垂直法)。
本標準適用于各種紡織織物,不適用于特別柔軟或極易起卷的織物。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 6529-86 紡織品的調濕和試驗用標準大氣
GB 8170-87 數值修約規則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折痕回復角 creaserecoveryangle
在規定條件下,受力折疊的試樣卸除負荷,經一定時間后,兩個對折面形成的角度。
3.2 折痕回復性 creaserecoveryproperty
織物在規定條件下折疊加壓,卸除負荷后,織物折痕處能回復到原來狀態至一定程度的性能。
3.3 折痕水平回復 creaserecoveryhorizontally
試樣折痕回復時,折痕線與水平面平行,測量回復角度的方法。
3.4 折痕垂直回復 creaserecoveryvertically
試樣折痕回復時,折痕線與水平面垂直,測量回復角度的方法。
4、原理
一定形狀和尺寸的試樣,在規定條件下折疊加壓保持一定時間。卸除負荷后,讓試樣經過一定的回復時間,然后測量折痕回復角,以測得的角度來表示織物的折痕回復能力。
5、裝置
5.1 按有關產品標準或有關方面的協議取樣,或按照附錄A的取樣方法。
5.2 新近加工的或剛經后整理的織物,在室內存放至少六天后再取樣。
5.3 要求樣品具有代表性,保證試樣沒有明顯的折痕及影響試驗結果的疵點。
6、試樣
6.1 數量
每個樣品的試樣數量至少20個,即試樣的經向和緯向各10個,每一個方向的正面對折和反面對折各5個。 日常試驗可只測樣品的正面,即經向和緯向各5個。
6.2 尺寸
試驗回復翼尺寸:長為
水平法:試樣尺寸為
垂直法:試樣的形狀及尺寸見圖1。
7 調濕及試驗用大氣
7.1 試樣的預調濕和調濕按GB 6529規定進行,調濕和試驗在二級標準大氣下進行。
7.2 如需要,測定試樣在高濕大氣下的回復角,即溫度為
8 儀器
8.1 儀器的基本條件
8.1.1 壓力負荷為10N。
8.1.2 承受壓力負荷的面積:水平法為
8.1.3 承受壓力時間為5rainl5s。
8.1.4 回復角測量器刻度盤的分度值為±1。
8.7.5 試樣臺應予適當遮擋,以保證試樣不受通風、操作者呼吸和燈具熱輻射等環境條件的影響。
8.2 水平法還需滿足的條件
8.2.1 壓力負荷裝置見圖2。
圖2 水平法具有垂直導軌的試樣加壓裝置
8.2.2 折痕回復角測量裝置主要由刻有角度的圓盤和試樣夾組成。試樣夾刃口邊緣離刻度盤軸心
8.3 垂直法還需滿足的條件
8.3.1 壓力負荷裝置見圖4。
8.3.2 夾具的透明壓板中心,壓力重錘的重心與試樣有效承壓面積的中心相重合。
8.4 其他
原理相同,符合本標準技術條件的儀器均可使用。
9 步驟
9.1 水平法
9.1.1 在試樣長度方向兩端對齊折疊,然后用寬口鉗夾住,夾住位置離布端不超過
9.1.2 試樣在規定負荷下,保證規定時間后,卸除負荷,將夾有試樣的寬口鉗轉移至回復角測量裝置的試樣夾上,使試樣的一翼被夾住,而另一翼自由懸垂,并連續調整試樣夾,使懸垂下來的自由翼始終保持垂直位置。
9.1.3 試樣從壓力負荷裝置上卸除負荷后5min讀得折痕回復角,讀至最臨近l°,如果自由翼輕微卷曲或扭轉,以通過該翼中心和刻度盤軸心的垂直平面,作為折痕回復角讀數的基準。
9.2 垂直法
9.2.1 將試樣的固定翼裝入試樣夾內,使試樣的折疊線與試樣夾的折疊標記線重合,沿折疊線對折試樣,不要在折疊處施加任何壓力,然后在對折好的試樣上放上透明壓板,再加上壓力重錘(見圖4)。
9.2.2 試樣承受壓力負荷達到規定的時間后,迅速卸除壓力負荷,并將試樣夾連同透明壓板一起翻轉90°,隨即卸去透明壓板,同時試樣回復翼打開。
9.2.3 試樣卸除負荷后達到5min時,用測角裝置分別讀得折痕回復角,讀至最臨近1°,回復翼有輕微的卷曲或扭轉,以其根部挺直部位的中心線為基準。
9.3 試樣如有粘附傾向,在兩翼之間離折痕線
9.4 試樣經調濕后,在操作過程中,只能用鑷子或橡膠指套接觸。
10 試驗結果
10.1 分別計算下列各向的平均值,計算到小數點一位,按GB 8170數值修約規則保留整數位。
10.2 經向(縱向)折痕回復角:
a)正面對折;
b)反面對折。
10.3 緯向(橫向)折痕回復角:
a)正面對折;
b)反面對折。
10.4 總折痕回復角:經緯向折痕回復角平均值之和。
11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本標準編號及何種方法;
b)樣品名稱及規格;
c)試驗用標準大氣或高濕大氣;
d)試驗日期;
e)試樣數量;
f)經緯向折痕回復角平均值;
g)總折痕回復角;
h)如有必要,寫出標準差和95%的置信區間;
i)任何偏離本標準的細節。
附 錄 A
(提示的附錄)
取 樣 方 法
A1 樣品
從一批貨物中隨機抽取表A1所規定的匹數,再從每一匹剪取一段全幅
表A1
一批貨物的匹數 取樣匹數
≤3 1
4~10 2
11~30 3
31~75 4
≥76 5
A2 試樣.
A2.1 試樣離布邊距離大于
A2.2 試樣在樣品上采集部位示例見圖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