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按規定方法檢查,過濾元件的設計和選材應滿足以下要求:
a)防毒過濾元件的設計應不允許重新裝填吸附劑;
b)應無需特殊工具即可更換;
c)綜合防護過濾元件的防顆粒物部分應處于進氣方向;
d)經6.3.,2預處理后,應無機械性損傷,并應符合5.10.2和(或)5.,10.3的要求。
2顆粒物過濾效率
按方法,使用油性顆粒物測試,P95級防顆粒物過濾元件和綜合防護過濾元件的過濾效率不
應低于95.00%,P100級防顆粒物過濾元件和綜合防護過濾元件的過濾效率不應低于99.97%。
3防護時間
各類防毒過濾元件的防護時間應滿足表4~表8的要求,按6.12方法測試。對于含失效指示器的
過濾元件,應在防護時間測試中評價失效指示器的性能。表4~表8中的防護時間是實驗室規定測試
條件下獲得的過濾元件防護時間,不代表實際使用條件下可能的防護時間。隨過濾元件實際使用條件
的不同,實際防護時間與本標準確定的試驗條件下的防護時間會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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