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體的設計壓力應不小于工作壓力。
確定計算壓力時,除應考慮罐體所裝運介質的工作壓力外,還應考慮罐體在正常的運輸和裝卸時所產生的靜態、動態和熱負荷等綜合載荷。
罐體對接焊接接頭應采用雙面焊或相當于雙面焊的全焊透結構,封頭與簡體的連接應采用全焊透對接結構。
裝運劇毒類介質的罐體,其人孔、接管、凸緣等筒體或封頭焊接的焊接接頭應采用雙面焊或相當于雙面焊的全焊透結構。
罐體的橫截面一般宜采用圓形,其設計應符合GB 18564.1-2006的規定;對于非圓形截面罐體,其設計應符合GB 18564.1-2006附錄D的規定;罐體橫截面形狀的選擇應遵循以下原則:
裝運劇毒類介質或附錄A中試驗壓力不低于0.4Mpa的罐體應采用圓形截面;
裝運其他介質,且試驗壓力低于0.4Mpa的罐體可采用圓形、橢圓形或帶有一定曲率的凸多邊形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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