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體的設計壓應考慮下列載荷:
內壓、外壓或壓差;
裝載量達到裝運質量時的液柱靜壓力;
運輸時的慣性力;
支座與罐體連接不穩或支承部位的作用力;
連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罐體自重及工作條件下或試驗條件下裝運介質的重力載荷;
附件及管道、平臺等的重力載荷;
溫度梯度或熱膨脹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沖擊力,如由流體沖擊引起的作用力等。
設計時,罐體在運輸工況中所承受的靜態力按下列原則確定:
縱向:充裝質量乘以兩倍的重力加速度;
橫向:充裝質量乘以重力加速度;
垂直向上:重裝質量乘以重力加速度;
垂直向下:充裝質量乘以兩倍的重力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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