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6年1月1日起,大型和外商獨資合資等具備條件的化工企業新建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和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設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SIS安全儀表系統。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安全儀表系統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116號]第十三條:
其中兩重點為:“ 個重點"是: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個重點"是:重點監管的危險化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祥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 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一重大"是: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印發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以下簡稱《判定標準》)第四條: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①沒有實現自動化控制(BPCS),例如DCS或PLC;
②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SIS//ESD);
③設置了BPCS,SIS,但因為各種原因沒有投用。
根據安監總管三[2012]87號文《關于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的通知》在其工作目標中提到:“ 完成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化工裝置、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裝置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統稱“兩重點一重大")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改進,本質安全水平得到明顯提升;對未經過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安全設計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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