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銷毀之經營食品的原則和方法
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是法律賦予衛生行政部門的權利與職責,但目前在實際食品衛生行政過程中,對如何適用和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銷毀無相關的規定,各地實行銷毀的方法也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很有必要對如何進行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銷毀進行討論。
1銷毀的概念按照一般意義上的理解,銷毀是指毀滅,常指燒掉[1;或者指熔化毀掉,燒掉。因此,目前對有關物品的銷毀,多采用以燒毀和深埋為主要的銷毀方法。但就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而言,因為有相當數量的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還具有一定的利用價值,僅僅按照一般意義上對銷毀的理解是不夠的。

應理解為經過一定的處理,改變食品的狀態或用途,限度的利用其使用價值(即符合經濟學上投入產出比例的要求),且使其達到無害化的程度即為銷毀。也就是說應根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銷毀方法。
銷毀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原則與方法
3.1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原則。
3.1.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方面,是否應該銷毀,要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律的有關規定,另一方面,如何銷毀,應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如何實施銷毀的規定。截止目前,關于如何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尚無相關的規定。
3.1.2達到無害化的程度。即不論以何種方法銷毀,必須以不對人體造成危害為前提和目的,同時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
3.1.3限度的利用其使用價值。即盡可能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加以利用,并符合經濟學上投入產出比例的要求。也就是說,在利用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時,投入不應大于其可利用的使用價值。
3.1.4必要時,應有衛生行政人員監督進行銷毀,以確保按要求進行。
3.2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方法。根據上述原則和<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銷毀宜采用下列方法:

上海食品銷毀之兩起食品安全事件回顧_食品銷毀,過期食品銷毀,報廢食品銷毀,不合格食品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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