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紋鋼的規格要求應在進出口貿易合同中列明。一般應包括標準的牌號(種類代號 )、鋼筋的公稱直徑、公稱重量(質量)、規定長度及上述指標的允差值等各項。我國標準推薦公稱直徑為6、8、10、12、16、20、25、32、40、50mm的螺紋鋼系列。供貨長度分定尺和倍尺二種。我國出口螺紋鋼定尺選擇范圍為6~12m,日本產螺紋鋼定尺選擇范圍為~10m;國產內銷螺紋鋼若合同中無注明要求時,通常定尺為9m、12m兩個長度①表面質量。有關標準中對螺紋鋼的表面質量作了規定,要求端頭應切得平直,表面不得有裂縫、結疤和折疊,不得存在使用上有害的缺陷等。②外形尺寸偏差允許值。螺紋鋼的彎曲度及鋼筋幾何形狀的要求在有關標準中作了規定。標準號(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XG1-2009《鋼筋混凝土用鋼 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GB/T 2101—2008(型鋼驗收 、包裝、標志及質量證明書的一般規定);~(混凝土用鋼筋);JIS G3112—87(98)(鋼筋混凝土用棒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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