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要求口
自救器外殼氣密性:
外殼經氣密性試驗,15 s 內壓力計水柱壓力下降值應不大于78 P a,
自救器呼吸系統氣密性:
經氣密性試驗,1 m in 內壓力計水柱上升值應不大于 98 P a,
設在氣囊內呼氣閥和藥罐通氣管之間的連接器壁和接頭處應不漏氣。
抗跌落性:
經跌落試驗,自救器外殼氣密性應符合5.4.1條要求。起動裝置應不起動。
抗滾動沖擊性:
自救器經抗滾動沖擊性試驗后,起動裝置應不起動,漏人與藥罐相連接的部件內的藥粉量應不超過 100 m g,防護性能應符合各項規定。
封印條開啟力:
封印條開啟力應在 39^ 118 N 范圍內。
自救器本體從外殼內取出時的拉出力,不得大于 98 N o
自救器外表面不得有明顯肉眼可見的劃傷和磕痕。
設計要求:
自救器結構應便于攜帶和懸掛。
自救器啟閉裝置工作應可靠。啟閉搬手、封印條應有保護,不會被隨意碰開,并能從外部狀態判 斷出自救器是否被打開過。
自救器的結構應能使受專門訓練的人在30 s 內完成佩戴操作。
起動裝置:
起動裝置的擊發機構,不得有卡滯現象,并應保證在自救器規定的服務年限內,能可靠地引發起動 器生氧,起動裝置的焊縫和連接處,應保證不漏氣。酸瓶型起動裝置殼體和藥罐連接處,佩戴使用時不得 開焊與漏氣,在服務年限內拔掉銷針,密封膠帽不得漏氣。酸瓶在規定的服務年限內,不得破裂和漏酸。
口具、鼻夾:
口具結構應能保證密封,不應從口邊漏氣。
鼻夾應能保證密閉鼻孔,不易脫落。
排氣閥拉繩應結實、可靠,在佩戴時要保證拉繩不被拉斷。
腰帶、脖帶和頭帶應符合以下要求:
a. 便于快速、牢固佩戴,不易誤操作;
b. 長度可根據需要調節,有自鎖功能。
自救器有效期:
礦工攜帶的自救器,按一班作業計算有效期為3年,貯存和使用總時間累計為5年。用片狀生氧劑
的自救器,允許使用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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